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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问题饮料如何维权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1/11/9 点击次数:4102 [打印] [收藏]
    前一段时间,统一康师傅百事可乐光明农夫山泉等知名品牌饮料被纷纷曝出“问题产品”,主要涉及瓶口霉化,瓶口虫污染以及饮料中出现异物等。厂家对此事件的解释令广大消费者无法接受:有的说“由于气温异常,加上国家对杀虫剂的使用限制严格,导致细菌、虫子十分活跃,瓶盖发霉生虫现象频出”;“这是目前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正常瑕疵”等等;有的厂家甚至对消费者的索赔采取了迂回的应对方式。
    调解未果可提起诉讼
    在与生产厂商、销售商协商,消协介入调解仍未果的情况下,消费者的维权道路并没有走到尽头,仍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的生产者向消费者承担着因产品质量不合格产生的相应的产品责任,构成产品责任须具备三个要件:第一、产品具有瑕疵;第二、须有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事实;第三、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到问题饮料事件,消费者需要证明饮料具有瑕疵、消费者遭受损害的事实,以及饮料存在缺陷与消费者因此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一系列事件可以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消费者没有将饮料开封,另一种情况是消费者已经开封,并饮用了部分饮料。这两种情况下消费者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和所获得的赔偿均有所不同。
    未饮用饮料举证容易赔偿少
    第一种情况,即消费者在购买饮料之后、饮用之前发现饮料中漂浮异物。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证明饮料存在瑕疵并不困难,只需要提供有问题的饮料即可,饮料瓶中有异物本身就已经可以证明产品存在瑕疵。消费者遭受的损失主要是购买饮料的价款。
    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获得的赔偿数额并不高,侵权责任法的赔偿原则是实际损失补偿原则,只赔偿消费者因“问题饮料”而遭受的损失,使消费者恢复到遭受损害之前的状态。
    一些消费者向法院主张交通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合理的交通费会得到支持,但精神损害赔偿得到支持的可能性很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消费者对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负有举证责任,在没有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的情形下,消费者很难完成举证。
    除此之外,消费者还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生产厂商或者销售商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该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总体而言,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没有负担较重的举证责任,但是可以获得的赔偿数额非常有限。
    已饮用饮料可请求精神赔偿
    第二种情况,即消费者开封并饮用了部分饮料之后才发现问题,并可能因此产生了不良后果。
    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需向法院提交存在问题的饮料,因此消费者要特别注意封存和保护证据。生产厂商在与消费者协商时曾主张开封的饮料瓶中的异物不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甚至主张是消费者在饮用后放入饮料中进而要求赔偿。
    面对这样的主张,消费者只需要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交封存完好的饮料即完成证明产品存在瑕疵的初步举证责任。由于消费者比较生产厂商而言在占有信息、专业技术水平等方面均处于弱势地位,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让消费者承担过重的举证责任,因此生产厂商的主张需要其自己举证。若其不能提供给法院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样分配举证责任也是为了谋求消费者和生产厂商之间实质上平等的结果,让生产厂商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也是消费者保护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第二种情况下,消费者除了可以获得第一种情况下可获得的赔偿外,还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4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要求饮料的生产商或者销售商赔偿因饮用不安全的饮料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消费者因为饮用问题饮料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将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总体而言,第二种情况下消费者的举证责任相对于第一种情况下而言要多一些,可以获得的赔偿也相对多一些。
    延伸阅读
    饮用问题饮料而造成的身体伤害需要相关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予以佐证,如果仅有消费者口述的自己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损害,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果关系方面,需要消费者能够证明。因为会有多个原因相结合而造成损害后果,如消费者自身的身体状况不太好,并且饮用了有问题的饮料,这两个原因相结合造成了腹泻。具体而言,消费者可以通过证明饮用饮料与入院治疗存在时间上比较密切的连贯性来予以初步证明,或者提供医疗机构对造成疾病的原因的分析意见。
    如果消费者提供这些证据确实存在困难,也可以在诉讼的举证期限内申请对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法院会依据鉴定结果进行公正裁判。
    法条检索
    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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